一、《辦法》的出臺背景
《勞動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了大量勞動爭議案件,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中發(fā)揮了巨大作用。廣東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在經(jīng)濟快速發(fā)展的同時,面臨著勞動爭議案件多發(fā)、高發(fā)的挑戰(zhàn)。近年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確立,我省勞動爭議案件呈大量化、尖銳化、復雜化趨勢,勞動爭議的集體化、組織化、規(guī)?;瘍A向明顯,新類型和疑難復雜案件增多,處理難度增大。2000年以來,各級勞動仲裁機構共處理勞動爭議案件26.6萬件,涉及勞動者69.5萬人,涉案標的60.4億元,其中集體爭議1.4萬件,涉及勞動者42.4萬人。案件年增長率達12% 。
勞動仲裁作為現(xiàn)行處理勞動爭議“一裁二審”的前置法定程序,兼具“行政性”和“準司法”雙重特征。一方面,對勞動仲裁裁決,法院不能變更或撤銷;另一方面,生效的仲裁裁決又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勞動仲裁的這種特性決定了勞動仲裁工作人員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要依法行使裁量權,要公正公平執(zhí)法,要通過加強和建立健全自身約束機制來保證案件的合法公正。
勞動仲裁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結果已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勞動仲裁要充分體現(xiàn)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原則,要實現(xiàn)社會公平與正義的目標,隊伍建設是關鍵,提高素質是根本,樹立形象是基礎,強化監(jiān)督是保障。對勞動仲裁員實施有效的監(jiān)督和制約,及時糾正錯案,做到有錯必糾,既有利于案件的合法公正及時審理,防止辦錯案、辦壞案,做到秉公執(zhí)法;又有利于增強仲裁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和危機感,實現(xiàn)辦好案、辦鐵案,保證廉潔高效。建立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全面實施對仲裁員的辦案監(jiān)督,加快推進勞動仲裁機構實體化、人員職業(yè)化和專業(yè)化,依法維護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非常必要。
二、《辦法》的幾個特點
?。ㄒ唬┮?guī)定了錯案責任追究的基本原則?!掇k法》第四條規(guī)定:“錯案追究應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重證據(jù),重調查;錯責相等,罰當其過;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就是要以客觀錯誤事實作為追究錯案的依據(jù),以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作為追究錯案的準繩,對錯案責任人不論職位高低,只要符合被追究的條件,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重證據(jù)、重調查,就是在追究錯案時,要以證據(jù)為基礎,不能輕率作出決定,要嚴格依照程序辦理,認真調查取證,避免放縱違法和濫用追究。錯責相等,罰當其過,就是要依照錯案責任人的行為性質、情節(jié)輕重、危害結果等,區(qū)分責任,適當處理。懲處與教育相結合,就是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決不姑息遷就,對教育不起作用或經(jīng)教育拒不改正的責任人,予以嚴懲。
?。ǘ┟鞔_了錯案責任的追究范圍和承擔主體。首先,《辦法》第五條列舉了應當實行錯案追究的十種情況,內容包括因故意或嚴重過失導致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因違反仲裁程序、證據(jù)筆錄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因故意或過失延誤辦案、違法處理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對錯案責任追究的具體范圍作了明確規(guī)定。其次,《辦法》第六條列舉列了不追究錯案的八種情形,內容包括因對法律、法規(guī)理解和對案件事實、證據(jù)的認識偏差導致裁決錯誤,因新的證據(jù)改變裁決的或因客觀情況變化重新裁決,因國家法規(guī)修訂、政策調整、規(guī)定不明改變裁決或裁決失當,因有關部門工作失誤或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錯案等情形,對錯案責任追究作了嚴格限制。再次,《辦法》明確了錯案責任的適用范圍,包括專職仲裁員、兼職員以及勞動仲裁其他工作人員。明確了錯案責任的承擔主體,包括案件承辦仲裁員、機構負責人和案件審批人。在錯案責任追究中,通過明確獨任審理、合議庭審理及合議庭評議案件中的主、次責任,以及把機構負責人、案件審批人與仲裁員一起列為錯案責任的追究主體,進一步強化負責人、審批人的責任,增強仲裁員辦案的責任感。
?。ㄈ┩貙捔隋e案線索的提供和發(fā)現(xiàn)渠道。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取錯案線索,《辦法》采用內外結合、注重外部、多層次多渠道獲取線索的方法,通過當事人或群眾的投訴、舉報,本級或上級仲裁委員會自查、檢查,各級國家機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查辦、轉辦意見等途徑和渠道廣泛獲取各種線索,保證案件的合法公正處理?!掇k法》對各種錯案線索規(guī)定了嚴格的登記和處理程序,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對錯案線索必須如實登記,由受理投訴、舉報和指定查辦、轉辦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查處,避免推諉。要求查處結果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上報,避免延誤。
?。ㄋ模┐_定了錯案責任的省級最終認定權。根據(j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第三十四條和《廣東省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本級和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有糾正錯案的權利和責任,錯案認定權原則上在本級或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行使。但從公正公平出發(fā),為減少和避免各地自斷其案、不斷其案的現(xiàn)象發(fā)生,《辦法》將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錯案認定結論作為最后決定。確立了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最終認定權,強化了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下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監(jiān)督權。
(五)加大了錯案責任的追究處理力度。《辦法》根據(jù)錯案情節(jié)的輕重,區(qū)分四種情況對錯案責任人予以處理:對情節(jié)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情節(jié)較重未造成重大影響的,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對錯案頻繁的,給予暫停辦案、審批或不予通過年審、經(jīng)考核敘再履行職責的處理;對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取消仲裁員資格,解聘仲裁員職務,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明知案件有錯而堅持不予糾正或阻礙上級對錯案進行查處的,對發(fā)生錯案的仲裁機構領導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從重處理。對主動承認錯誤,積極糾正錯案,及時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從輕或免于追究責任。
《辦法》在加大錯案責任處理力度的同時,為保障仲裁員依法行使職權,依法申訴申辯,規(guī)定了不服錯案追究決定的救濟途徑。錯案責任人可在收到錯案追究決定后30日內向作出錯案追究決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受理復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0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15天內向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復查,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復查決定是最終決定。